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规范招生,现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三)办学层次:普通高职三年
(四)院校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十二路1号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五)院校标识码:4165014661
(六)邮政编码:832000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坐落于“戈壁明珠”石河子市,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直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也是区域内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学院办学底蕴深厚,前身为1976年成立的石河子地区共产主义劳动大学,历经农业机械化学校、新疆农垦中等专业学校、新疆石河子工程技术学校等发展阶段,2018年5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开启高质量办学新征程。
学院办学条件优越,校园占地555亩,绿化覆盖率达57%,校舍总建筑面积14.3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8350万元,建有百余个专业实验实训室,实践教学资源充足,全方位满足人才培养需求。
学院坚守“厚德重技,善学笃行”校训,秉持“德技并修、产教融合”理念,紧扣兵团及区域产业发展需求,构建起以工科为主、多专业协调发展的格局,精准对接基础设施建设、先进制造等领域人才需求,培育高素质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学院办学成果丰硕,先后获评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国家级荣誉,是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兵团技能人才订单培养基地。师生在各级赛事中屡创佳绩,2025年斩获全国县域足球冠军赛冠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国家级二等奖等多项荣誉,自治区、兵团级赛事累计获奖超百项,办学质量与社会认可度持续攀升。
未来学院将继续立足兵团、服务区域,深化产教融合,提升育人质量与办学水平,为区域经济建设和兵团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以及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历年招生情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人数,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同时向社会公布。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满、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学费为3300元/生/学年
第七条 住宿费 800元/生/学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规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学院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按照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
考生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院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未参加综合改革省份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参加综合改革省份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排序)。报考“三校生升高职”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排序。
第十条 我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一条 学院对享受加分政策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学院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二条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院招生专业在该省份公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患有下列疾病者,学院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考生须如实填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院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条例执行。
第六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按照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办公室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因参军或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入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条款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在新生报到两周内办理完毕。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而且没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体检符合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需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章 毕业、就业与升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后,学院负责推荐工作。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可依据《关于做好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参加“专升本”考试,成绩合格者进入相应本科院校学习,学制两年,符合毕业条件时,获取本科毕业证及相应学士学位。
第八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系列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教学上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职高专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有步骤地对学生实施全面培养。
第二十五条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700元。
(四)助学贷款: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依照有关规定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五)勤工俭学岗:学院发布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学生根据个人情况,择岗申请,通过劳动取得薪酬。
(六)求职创业补贴:家庭经济困难的高职毕业生,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求职创业补贴,申请通过后,每生可获得求职创业补贴1000元。
(七)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兵团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八)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委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考生可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电话:0993-7277277、7500906
监督电话:0993-7277350
学院传真:0993-7277077
招生咨询qq群:1077242039
学院网址:http://www.shzvce.cn
微信公众号: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团委公众号:青春石工程
抖音官方账号: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十二路1号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