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普通专科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制定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6年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代码:4150014482
第五条 办学类型和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专科)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学校概况: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是重庆市文化旅游委员会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887号。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学校秉承“厚德博艺、真诚求索”的校训,坚持“一切为了教学、一切为了学生”的办学理念,明确“立足重庆、传承文化、服务文旅融合发展”的办学定位,遵循“依托文化、围绕舞台、产教融合、协同创新”的办学思路,致力于“打造特色鲜明、办学严谨、知行合一、求实创新的文化艺术人才培养高地”,培养具有“舞台表演力、艺术原创力、文化传承力、服务实践力”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技艺型文化艺术人才。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八条 考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1.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艺术生和普通类历史/物理选考科目考生。
2.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但学生进校后外语语种均以英语安排教学,不安排其他外语语种的教学。
3.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4.报考我校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教育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经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认可的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专业合格证。
5.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依据重庆市教委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我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2026年面向重庆、四川、贵州等其他省份招生。具体分专业招生计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招考信息。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严格遵循我市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录取工作通知等相关文件公布执行。除我市统一要求外,我校在录取过程中还将按照以下原则实施录取:
1.招生录取工作以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2.男女生比例:我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3.外语语种要求:我校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4.根据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报考数及招生计划数,确定我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按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规定执行。
5.录取规则:艺术类专业成绩采用省级相应科类统考成绩,考生的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须分别达到生源省份划定的相应科类专科录取分数线;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投档规则,按省级艺术平行志愿相应批次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同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艺术类同分排序规则比较。普通类专业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按其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分成不同专业队列,每个专业队列的考生再桉照投档分数高低依次录取。对尚未录满的专业,已投档但第一专业未能录取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分成不同的队列,每个专业队列仍按投档分数高低顺序依次录取,录满为止。
6.认可国家及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政策。
7.体检标准:我校所有专业均不招收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不予录取”疾病范围的考生。报考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编导、戏剧影视表演、时尚表演与传播、音乐教育、现代流行音乐、钢琴调律、播音与主持、学前教育、艺术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的考生要求四肢无残疾、口吃、听力受损、步态异常、驼背、面部无明显疤痕;报考艺术设计、产品艺术设计、公共艺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游戏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数字非遗设计与制作、民族传统技艺的考生要求无色盲。在录取阅档期间,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以及未达到上述专业体检要求的考生,我校将予以退档。
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就业,建议报考我校专业的考生,参照行业用工标准衡量自身视力、身高、形象等身体条件要求后谨慎报考。
第六章 入学复查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八章 收费与资助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为准,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各专业学费如下:学前教育、艺术教育、早期教育、文化产业经营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与管理、旅游管理、智慧旅游技术应用、定制旅行管理与服务、音乐教育学费为5900元/年;民航安全技术管理、数字媒体技术学费为6600元/年;虚拟现实技术应用学费为6930元/年;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学费为7000元/年;网络直播与运营学费为7750元/年;新闻采编与制作、传播与策划学费为8800元/年;播音与主持、艺术设计、公共艺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产品艺术设计、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服装与服饰设计、游戏艺术设计、音乐表演、现代流行音乐、钢琴调律、舞蹈编导、戏剧影视表演、舞蹈表演、时尚表演与传播、数字非遗设计与制作、民族传统技艺艺术类专业,学费为10000元/年。学生住宿拟定标准:900元/人/年。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和就学地)、临时困难资助、“绿色通道”、勤工助学等,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可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https://www.cqxszz.org.cn/了解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向我校申请办理。
第九章 领导与监督
第十五条 我校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委员会,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
监督电话:023—62335660
第十章 附则
1.我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我校不收取与招生录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2.本章程若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3.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4.联系方式:
校区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887号
邮政编码:400067
招生咨询: 023-62333136、62335667、62330330
学校网址:http://www.cqca.edu.cn/
电子邮件:yxzhaoshe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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