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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2026招生章程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2026年招生章程

 

学院全称: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院校标识码:4164012716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办学地点:宁夏吴忠市教育园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行为,保障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学院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各项要求,始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准则,全面考核学生德智体美劳综合表现,实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招生工作全程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全面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学院招生章程与招生政策,核定招生规模并统筹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全过程规范实施,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承担学院全日制招生考试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七条  纪委办公室对学院招生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同时真诚欢迎广大考生及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

第八条 学院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发展定位、毕业生就业质量及就业去向等实际情况,统筹考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在综合分析近年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的基础上,科学确定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信息详见《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招生简章》。

第九条  我院专科层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审核备案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开展,严格实行“院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录取工作体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衡量考生条件、择优录取,全面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院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确定专业;对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至同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直至录满。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加分优惠政策,按照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若考生分数相同,则按以下规则依次排序录取:

(一)普通高考: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单科成绩排序规则录取;

(二)高职单招考试:依次按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英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三)有职业技能测试的高职对口招生考试:依次按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文化素质成绩、文化素质单科成绩排序录取(文化素质单科顺序为语文、数学、英语);

(四)无职业技能测试的高职对口招生考试: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对非英语专业考生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入学后所有专业公共外语教学统一使用英语。录取时,小学英语教育专业不单独划定英语单科成绩分数线;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结合学院各专业培养实际,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无纹身,无精神性疾病、血液病、传染性疾病等。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录取全程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录取相关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考生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考核依据。

第十七条  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须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鉴定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八条  考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反对宪法所确定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二)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各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住宿费8人间每生每学年600元,6人间每生每学年800元。其中教育类专业(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小学英语教育、小学教育)及农林类专业(畜牧兽医、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营养与饲料、绿色食品生产技术),对宁夏户籍考生学费每生每学年减免4200元。

第七章  入学、奖贷助学及学历证书

第二十条  入学: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自报到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的新生须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新生入校后,学院统一组织入学资格复查与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奖助贷政策: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同时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与临时困难补助,为学生提供多元帮扶。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全部课程,完成实践教学与顶岗实习,经学院及实习单位考核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53-2122789  

监督电话:0953-2668531

学院网址:http://www.nxmzy.com.cn/

学院微信公众号:nxmzzyjsxy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通过学院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他媒体节选刊发的相关内容,若存在理解偏差,均以我院正式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我院以往发布的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均以本章程为准,原有政策、规定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